培训资质办理
申请条件
(一)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,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》《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》和其他有关规定。
(二)具备《广东省教育厅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广东省民政厅、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》(粤教策〔2018〕6号,简称“《设置标准》”)规定的条件。
(三)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;
2.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;
3.有依法制定的章程;
4.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(理事会)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监事会成员名单;
5.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;
6.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;
7.有必要的设施设备、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;
8.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(行政负责人);
9.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;
10.有健全的管理制度;
11.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