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力资源许可证
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,应当依法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,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。职业中介业务范围通常包括:
(一)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;
(二)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;
(三)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;
(四)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;
(五)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;(六)开展网络招聘;
(七)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。
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下列业务,需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:
(一)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;
(二)就业和创业指导;
(三)人力资源管理咨询;
(四)人力资源测评;
(五)人力资源培训;
(六)人力资源服务外包。
受理条件
(一)有固定场所、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。
(二)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职业资格、职称的专职工作人员,可在花名册上备注专职从业人员的学历情况。
(三)有工商营业执照、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。
(四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需符合以上全部条件。